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一四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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