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44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鎮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鎮傑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 呂清治 ,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可稽,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劉五湖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之依據,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