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廿九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荷商史克美占遠東股│美國商業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肆拾伍萬玖仟玖佰│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行││元│││││司 黃秀美 ││││││├─┼─────────┼─────────┼───────────┼────────┼────────┼──┤│2│荷商史克美占遠東股│美國商業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貳拾貳萬玖仟玖佰│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行││伍拾元│││││司黃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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