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乙○○
號被上訴人甲○○
4號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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