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48法定代理人 呂金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劉福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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