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法定代理人 鐘威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鄭羽俽 原名 鄭思舜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惟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萬肆仟元(計算式:(26+15+9+72)《平方公尺》×127,0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15,4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