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之24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邀同訴外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3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3月2日起至134年3月1日止,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000,000元、⑵1,1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至114年4月12日止,約定利息與遲延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於96年8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分別積欠⑴2,000,000元、⑵1,100,000元,及自96年8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截息日、起息日之計算說明、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8月23日新院雲民勤96拍443字第1773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戴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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