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
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高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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