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卓玲 如被告 黃瑞德
謝靜儀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瑞德、謝靜儀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其中被訴共犯加重詐欺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於理由內敘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