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9號聲請人 朱偉玲 代理人 李協旻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聲請人朱偉玲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朱偉玲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