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廖克清
吳瑜瑛
羅栩葶 被告 蘇建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附件:110年4月2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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