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聲請人 陳偉志 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上列抗告人間因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沂㐵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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