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呂穎語代理人 林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0000000181800000002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1100000003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000000440000004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1634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