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7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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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年一月五日│ 參萬 元│BM0六六五八四││││ 司林森崐 │生分行│││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