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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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具保候傳。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由本院接押。茲被告聲請具保,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具保候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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