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男二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鳳山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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