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一一五八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樓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市○○區○○街○○號二樓債務人丙○○住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曾瓊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