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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