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08號抗告人川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木井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抗告:
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