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94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李廷彰
陳建良 律師被告 蘇茂新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竊盜(竊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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