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30號聲請人 田秀章 相對人 田林月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提案二決議意旨,於106年2月2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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