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3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3961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97年1月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上訴人遲至97年3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1枚可憑,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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