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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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庭芸黃秋香 代理人 呂帆風 法扶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5月28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全球人壽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
二、聲請人所有之機車使用現況、行駛執照。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聲請人陳報受扶養人 鍾逸柔 ,於聲請前2年支出之扶養費為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是否指每月扶養費用?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鍾逸柔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
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七、聲請人現僅47歲,然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雖為16,000元,而其中12,000元並非聲請人之工資收入,是聲請人每月工資收入與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相差甚多,請說明原因為何?另提出工作收入之相關證明。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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