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獻庭
王國隆
陳温惠
一、債務人王獻庭、王國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獻庭、王國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項、第48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債務人 陳温惠業 經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已經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行使權利,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及第二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司促字第021952號附表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495元王國隆、王獻庭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2新臺幣25245元王國隆、王獻庭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495元王國隆、王獻庭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25245元王國隆、王獻庭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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