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至55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甲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受理如附表乙欄所示,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如附表丙欄所示,雖以:伊為臺北市政府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民國11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憑。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該文書僅能證明聲請人全戶於111年度核列為中低收入戶,不足以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譚德周
附表:
編號甲、原確定裁定案號乙、聲請再審案號丙、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129號112年度再抗字第4號112年度聲字第48號2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130號112年度再抗字第5號112年度聲字第49號3112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5號112年度再抗字第6號112年度聲字第50號4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9至10號112年度聲再字第29號112年度聲字第51號5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18、19號及111年度聲再字第134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0號112年度聲字第52號6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22、23號及111年度聲再字第162至165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1號112年度聲字第53號7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0至87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2號112年度聲字第54號8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56至561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3號112年度聲字第55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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