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2110年度再抗字第19號111年9月22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130號命補繳抗告費裁定(本院卷第19頁)3110年度聲再字第134號111年9月15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6至255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本院卷第29至31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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