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129號抗告人 姜廣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蔡惠琪法官黃珮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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