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張凱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