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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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璨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伸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1,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