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吳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靜芬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3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四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8%(現願縮減以16.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五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九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8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2,366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十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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