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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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益隆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均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仍認被告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