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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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0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六0號),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六四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准許聲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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