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六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六七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連續更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五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