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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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四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妻子離家出走多年,尚有年幼女兒須扶養,被告羈押後,女兒全由年老母親代為扶養,且被告須負擔車款之繳納等為由,聲請准予交保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販賣毒品及轉讓毒品等案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經公訴人起訴,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其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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