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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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告 林信雄

追加原告 林宜瑩

林宜慧

林宜君

林維珍

王繐毓

王閔筑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告 陳嘉倫

黃智瑛

黃智愛

黃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各編號土地地號欄關於「臺東市健康段」部分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上開各編號之土地地號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設定權

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備 註

1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9地號)

1分之1

林信雄

分割增加同段749-1地號

2

臺東市○○段00000地號

1分之1

林宜君

分割自同段749地號

3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8-2地號)

1分之1

林宜慧

4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7地號)

1分之1

王繐毓、王閔筑

(應有部分各2分之1)

5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8地號)

1分之1

王繐毓、王閔筑

(應有部分各2分之1)

分割增加同段847-1地號

6

臺東市○○段00000地號

1分之1

林宜瑩

分割自同段847地號

7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9-2地號)

1分之1

林維珍

8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40地號)

1分之1

林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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