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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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告 林信雄
追加原告 林宜瑩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告 陳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各編號土地地號欄關於「臺東市健康段」部分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上開各編號之土地地號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設定權
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備 註
1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9地號)
1分之1
林信雄
分割增加同段749-1地號
2
臺東市○○段00000地號
1分之1
林宜君
分割自同段749地號
3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8-2地號)
1分之1
林宜慧
4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7地號)
1分之1
王繐毓、王閔筑
(應有部分各2分之1)
5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8地號)
1分之1
王繐毓、王閔筑
(應有部分各2分之1)
分割增加同段847-1地號
6
臺東市○○段00000地號
1分之1
林宜瑩
分割自同段847地號
7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39-2地號)
1分之1
林維珍
8
臺東市○○段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知本段940地號)
1分之1
林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