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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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朱奕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月3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0002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奕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彈匣壹個,均沒入
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30日23時39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查獲員警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調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監視器畫面
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玩具槍1把、彈匣1個等物為證。是被
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應予處
罰。
三、扣案之玩具槍1把、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
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
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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