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詹淑慧
       詹玉珍
       詹琬琛
       詹芝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
被   告  劉秀慧
       詹釗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
  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人係以繼承其母即
   廖信麗 生前投資恆明工業有限公司之股分所衍生之爭執,該
  股份換算至民國103年9月份之物價為新臺幣(下同)1,016,
  514元(參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壹、事實概述第一項所載
  ),此為原告等人於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是本件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6,51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09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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