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李金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2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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