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美祝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2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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