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陳延祥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陳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附表編號3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陳延祥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至4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附表:受刑人陳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2.09│104.03.03│103.12.28-103.12.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06號│第1075號│第14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5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19號│104年度訴字第99號││審││││││├─────────┼───────────┼───────────┼───────────┤││判決日期│104.04.24│104.07.23│104.03.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5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19號│104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18│104.08.17│104.04.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14號│第12063號│10274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附表:受刑人 林正雄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01.31│104.02.02│103.12.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71號│6471號│128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審││││││├─────────┼───────────┼───────────┼───────────┤││判決日期│106.01.17│106.01.17│106.10.2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5.03│106.05.03│106.1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875號│7875號│17988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