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調字第49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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