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調字第49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