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勝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1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日宣判。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