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勝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1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日宣判。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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