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禹 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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