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多元智能教育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2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