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陳佩郁 與上訴人馨洋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扶助被上訴人陳佩郁,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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