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翁厚明 被告 曾文堅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