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張宇彤 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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