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31號聲請人 陳媛惠 (即 陳金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443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97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4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4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4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1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8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5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76010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601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601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02合計1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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