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杜彩盈 被告 林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於110年1月21日所提出起訴狀之記載(高雄地方法院卷第15頁),其係請求給付新臺幣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