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7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周佳美 被告 王明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